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平易近航业成长的若干看法》(国发[2012]24号)文件,完美平易近用机场收费政策,深化平易近航收费,按照平易近航局、国度成长委《平易近用机场收费方案》(平易近航发[2007]158号)、《平易近用机场收费实施方案》(平易近航发[2007]159号)要求,决定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机场收费尺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含现实运营的取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实行代号共享的航班),正在内地出(入)境机场的航空性营业收费项目标收费尺度基准价,按照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收费尺度基准价施行;正在内地非出(入)境机场,且搭客、货色邮件目标地是外国城市及、澳门时,搭客办事费、搭客行李安检费、货色邮件安检费收费尺度基准价按照外国及港澳航空公司航班收费尺度基准价施行。以上自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机场收费事项仍按照平易近航发[2007]158号、159号文件施行。机场办理机构和办事供给方要加强内部办理,提高办事质量,严酷恪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尺度基准价,不得私行添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尺度。各级平易近航行业从管部分、切实规范市场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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